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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德金与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金,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116号原告:王德金,男,1954年7月5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孟家薪,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金诉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德金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德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德金撤回对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阎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