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德金与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金,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116号原告:王德金,男,1954年7月5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孟家薪,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金诉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德金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德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德金撤回对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阎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