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聪哲与王茜、邵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聪哲,王茜,邵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聪哲,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贵生,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茜,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家芳、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审被告:邵群,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黄聪哲因与被上诉人王茜、一审被告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茜称,其与邵群自2012年开始分居,双方之间几乎断绝联系,更无经济往来。但2012年至2013年期间,邵群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案外人王炜名下的邵群用于收取本案部分借款的银行账户与王茜名下的银行账户之间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故一审对本案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生产经营等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另外,经核实,一审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但开庭审理时合议庭中的两名成员均未到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综上所述,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聪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维旸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