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冉涛、张艳芬、淮北鑫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冉涛,张艳芬,淮北鑫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冉涛,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艳芬,女,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淮北鑫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徐永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848号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冉涛、张艳芬、淮北鑫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冉涛、张艳芬、淮北鑫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李玉梅支付36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冉涛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冉涛名下的存款37291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