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珍、曹家鑫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秀珍,曹家鑫,张盛钏,曹小明,吴观明,卓昌林,马汝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2043号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光熙,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秀珍,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曹家鑫,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张盛钏,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曹小明,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吴观明,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卓昌林,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马汝杰,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珍、曹家鑫、张盛钏、曹小明、吴观明、卓昌林、马汝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张秀珍、曹家鑫、张盛钏、曹小明、吴观明、卓昌林、马汝杰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计1398.5元,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木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