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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立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立,XX,吴昌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立,XX,吴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6500059X,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D幢大楼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立,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XX,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昌顺,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特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立、XX、吴昌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被执行人吴立、XX、吴昌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立、XX、吴昌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