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甲、张某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甲,张某,赵某乙,某县土地局,蔡某,郭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446号原告:孙某。被告:赵某甲。被告:张某。被告:赵某乙。被告:某县土地局。被告:蔡某。被告:郭某,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甲、张某、赵某乙、某县土地局、蔡某、郭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诉请被告主体和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向原告孙某释明,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赟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龚书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柳时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