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鲍立学与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淮海建设集团徐州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立学,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淮海建设集团徐州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海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立学,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成,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孙红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学,该公司法务审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淮海建设集团徐州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北郊万寨。法定代表人:杨奎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海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君,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鲍立学因与被上诉人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淮海建设集团徐州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海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鲍立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代理审判员 周文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明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