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0882刑更4号罪犯李劲松,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劲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李劲松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劲松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劲松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