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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桂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146号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南柴宿舍北区15栋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3231W。法定代表人:兰兵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季龙,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李桂花,女,汉族,1972年1月11日生,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桂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胜璈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