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银开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银开,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690号原告龚银开,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峰,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银开诉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龚银开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银开撤回对李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龚银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