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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银开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银开,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690号原告龚银开,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峰,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银开诉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龚银开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银开撤回对李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龚银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