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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志红、黄美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肖志红,黄美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法定代表人黄立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志红,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黄美爱,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名,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志红、黄美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志红、黄美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毅(本页无正文)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