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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彬与范林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彬,范林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3民初518号原告:高彬,男,1946年5月1日出生,国籍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住北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文,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告:范林海,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彬与被告范林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彬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晖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