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方留法与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留法,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488号申请人方留法,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方留法诉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留法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1792.2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款项执行到位,并已由申请人领取,2016年10月8日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方留法申请执行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韵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