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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方留法与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留法,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488号申请人方留法,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方留法诉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留法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1792.2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款项执行到位,并已由申请人领取,2016年10月8日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方留法申请执行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韵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