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596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98214050。负责人陈淑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况力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凤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