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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歌山钢管出租服务站与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歌山钢管出租服务站,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370号之一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歌山钢管出租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五幸村草鞋桥。经营者:郭培龙,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吴春晖,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148号。法定代表人:徐文青。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歌山钢管出租服务站诉被告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歌山钢管出租服务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市西湖区歌山钢管出租服务站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审 判 长  鲁 琳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好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