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7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成才与崔站发、叶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才,崔站发,叶百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执964号申请执行人:陈成才,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生,住宜阳县。被执行人:崔站发,男,汉族,1957年4月6日生,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叶百叶,女,汉族,1960年7月29日生,户籍地同崔站发,系崔站发妻子。关于陈成才与崔站发、叶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四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站发、叶百叶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人民币人民币2245404.45元及利息、受理费23000元、执行费24854.04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成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