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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9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金龙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彭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星,彭明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9797号原告金龙星,男,193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峰,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明发,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星与被告彭明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龙星于2016年9月29日以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7元,按诉前调解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