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范小猛与贾红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猛,贾红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704号原告范小猛,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生,住庆云县。被告贾红涛,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猛诉被告贾红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小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贾红涛名下的65万元现金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贾红涛名下的65万元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将担保人尹战胜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春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