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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与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217080X8)。住所地:宁海县。代表人:华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益丰,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7646-1)。住所地:宁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华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特35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197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有位于宁海县金龙路9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宁房权权证宁海字第X008241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06)第0070135号,他项权证号:宁房他证宁海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海县金龙路9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陈朝阳审判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宁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