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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霄与张玉福、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霄,张玉福,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152号原告张霄,男,1983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所为江西省都昌县。被告张玉福,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所为江西省都昌县。委托代理人曹玉庆,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辉,男,198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所为江西省都昌县,系被告张玉福之子。原告张霄与被告张玉福、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九中立他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为原告张霄与被告张玉福、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霄、被告张玉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玉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被告张玉福与张辉系父子关系。二、被告张辉自2014年6月11日借款壹拾万元整(¥100000);2014年6月15日借款叁万元整(¥30000)。三、曾多次上门追讨,一直未找到被告张辉且电话联系不上。四、后被告张玉福主动承诺2014年10月底将其子张辉所有借款及利息全额归还(附音频作为证据)。记录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记录时长11分14秒。至今被告未还款,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玉福辩称:1、其非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亦非保证人,不承担偿还借款责任;2、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应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被告张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两份,拟证明被告张辉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张辉于2014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录音及录音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张玉福承诺2014年10月底代其子张辉清偿涉案借款130000元。3、原告的银行交易流水、短信记录照片,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张辉转账94000元;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向被告张辉转账28000元。被告张玉福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出示都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收据一份、《助力车出厂合格证》一份,拟证明原告抢走被告张玉福助力车一辆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辉系被告张玉福之子。被告张辉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94000元;被告张辉于2014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2014年08月19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张玉福要求偿还借款130000元。被告张玉福承诺2014年10月底代其子张辉清偿涉案借款1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辉间形成的的借款合同自原告向被告张辉提供借款时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张辉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归还借款122000元的义务。被告张玉福非涉案借款人,亦非保证人,原告主张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无法律依据。另,原告与被告张辉对涉案借款没有支付利息的约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支持自被告张辉逾期之日即原告主张权利的次日(2014年8月20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归还原告张霄借款本金12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4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吕 颖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