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11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冯增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冯增强,陈亚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11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51A号唐南大厦1-2层。机构代码:71970956-3。负责人邢珉,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路14号。机构代码:78695038-1。法定代表人冯增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增强,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被执行人陈亚娥,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咸渭证执字00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调,达成相关解决方案。现已按解决方案执行回607万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