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更字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纲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纲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字596号罪犯李纲蛋,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陕西省合阳县法院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纲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二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以罪犯李纲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纲蛋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李纲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毒品犯罪且又系累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纲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二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义勋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