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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3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相坤与张福山、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相坤,张福山,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相坤,男,居民。被执行人张福山,男。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邢同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相坤与张福山、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柳园南路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柳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柳园南路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柳字第××号。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