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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罗争龙、邱香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罗争龙,邱香连,王德昌,周宝华,周全华,抚州市巨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85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游,女,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罗争龙,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邱香连,女,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王德昌,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周宝华,男,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周全华,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抚州市巨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2号华苑小区B栋2单元304室。法定代表人吴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争龙、邱香连、王德昌、周宝华、周全华、抚州市巨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争龙、邱香连、王德昌、周宝华、周全华、抚州市巨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争龙、邱香连、王德昌、周宝华、周全华、抚州市巨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