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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姜茂辑与方永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茂辑,方永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姜茂辑被执行人:方永敢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姜茂辑与被执行人方永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方永敢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