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肖玲俐与罗忠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玲俐,罗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肖玲俐,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罗忠毅,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肖玲俐与罗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做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忠毅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肖玲俐支付200000元及延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罗忠毅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分文,权利人肖玲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忠毅在银信系统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在农村中的住房不适宜执行处理,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