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40-1号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2层2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4797098J。法定代表人夏宗兴。委托代理人刘尹,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担保人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3层3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09273540G。法定代表人夏宗伦。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张之祥、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张之祥、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现担保人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花都大道789号10栋2层1号的房屋(档案保管号:权0175273)为上述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花都大道789号10栋2层1号的房屋(档案保管号:权0175273)。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先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