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浩韵商贸有限公司与侯昶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浩韵商贸有限公司,侯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浩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丁丽梅,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霞,该××员工。被执行人侯昶,务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淮安市浩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宫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