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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900号原告朱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