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冬云、杨春浓等与江苏伟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伟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冬云,杨春浓,陈亚芳,袁友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伟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888-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冬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友兰。上诉人江苏伟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冬云、杨春浓、陈亚芳、袁友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字第024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伟邦公司上诉称,1、本案的行政诉讼由海门市人民法院受理。2、其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亦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故本案应中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冬云、杨春浓、陈亚芳、袁友兰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杨冬云、杨春浓、陈亚芳、袁友兰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伟邦公司作为死者杨卫祥生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其公司住所地在启东市,故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伟邦公司所称其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管辖以及本案应中止的问题,此系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以及本案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与本案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并无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审 判 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