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程晚新与被执行人鲁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晚新,鲁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程晚新,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个体业主,住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茶庵路3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005020024。被执行人鲁挺,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个体业主,住嘉鱼县鱼岳镇江樱花园小区28栋C2-3楼。公民身份号码42122119880128355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晚新与被执行人鲁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鲁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向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