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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257号原告高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日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