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锡清与被执行人李杰、薛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锡清,李杰,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982号申请人蔡锡清。被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薛花。原告蔡锡清与被告李杰、薛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作出(2016)宁南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2016年4月5日原告蔡锡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杰、薛花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杰、薛花房产,现双方已就本案达成一致协议,如在该期限内被执行人李杰、薛花未按本协议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杰、薛花房产,申请人蔡锡清同意本案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本案按终结执行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执982号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长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于达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