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屏与广西x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乡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屏,广西x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乡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屏。委托代理人黄某之,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x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乡村。法定代表人李某帆,该公司执行懂事。申请人黄某屏与被执行人广西x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乡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x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乡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某屏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23执79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广西x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乡村应履行的义务为:退还申请人购房款180565元及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306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6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3执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焘审 判 员 黄升开代理审判员 韦祥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