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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民初100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147X。被告方某,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新华七巷1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574091417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符立兴人民陪审员  麦耿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玉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