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文琪与张明皓、卢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琪,张明皓,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80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琪,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明皓,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玲,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文琪诉张明皓、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众信公证处(2013)焦众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