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诉湖南吉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袁端午,湖南吉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史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被执行人袁端午。被执行人湖南吉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惠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20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