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青田与林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田,林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235号原告:李青田,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超荣,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李青田诉被告林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青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超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青田自愿撤回对被告林超荣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田撤回对被告林超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青田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金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彬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