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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易革新与广州加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加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易革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加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广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革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胡毅丹,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7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加拿大政府的政府行为,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标的为服务费68830元,属一般的民事诉讼。虽然合同的履行涉及加拿大移民政策等问题,但此因素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有关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即“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情形。故本案应适用合同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广州加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501、502房,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