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4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27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潘某,教师。被执行人:王某乙,系普兰店区第三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撤销执行申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5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的冻结。三、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5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王某乙未按照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