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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沈元固与丁峰、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元固,丁峰,于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934号原告:沈元固,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丁峰,男,38岁,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于劲松,42岁,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元固与被告丁峰、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元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峰、于劲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元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元固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沈元固负担。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