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沈元固与丁峰、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元固,丁峰,于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934号原告:沈元固,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丁峰,男,38岁,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于劲松,42岁,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元固与被告丁峰、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元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峰、于劲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元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元固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沈元固负担。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