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第5村民小组与罗玉娥、刘明花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第5村民小组,罗玉娥,刘明花,刘思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第728号原告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第5村民小组。负责人刘仔徕,组长。委托代理人陈恢林,甘溪镇司法所所长。被告罗玉娥,居民,(系刘冬保之妻)。被告刘明花,居民,(系刘冬保之女)。被告刘思婷,居民,(系刘冬保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第5村民小组诉被告罗玉娥、刘明花、刘思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第5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同时本案诉讼费原告尚未交纳(已在立案时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稂彬淑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许素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英杰校对责任人:稂彬淑打印责任人:王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