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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骆炎煌与王美贤、陈宝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炎煌,王美贤,陈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骆炎煌,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美贤,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宝莲,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炎煌与被执行人王美贤、陈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