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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田晏与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晏,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田晏,女被执行人: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田晏与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孝国审 判 员  张春勇审 判 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