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国华与韩济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华,韩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国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涂有根,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济宇,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潜执字第0028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委托安徽新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韩济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彰法山路841号房地产一幢。2016年9月9日买受人陈院琴(360424198711296786)、王登峰(340824198606270451)以56.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韩济宇原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彰法山路841号房地产一幢(房地权潜梅私字第4915号)一套归买受人陈院琴、王登峰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院琴、王登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院琴、王登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政海审判员 徐海英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