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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大连晶鑫线缆有限公司与张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晶鑫线缆有限公司,张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453号原告:大连晶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春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男,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凤,女,1973年5月4日生,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告大连晶鑫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