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大连晶鑫线缆有限公司与张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晶鑫线缆有限公司,张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453号原告:大连晶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春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男,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凤,女,1973年5月4日生,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告大连晶鑫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