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魏永胜与刘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胜,刘占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625号原告:魏永胜。被告:刘占山,年龄不详,职业不详。本院认为,原告魏永胜与被告刘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有误,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返还原告魏永胜;邮寄费112元,由原告魏永胜负担28元,返还原告魏永胜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