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6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冷松青、孟宪韦华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成,尹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6826号原告李立成,男,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长发乡深井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55********。委托代理人唐建平,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敬,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亮,男,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兴华路**号2-1-3,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66********。原告李立成与被告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敬、被告尹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冀T338**客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转让给原告,车辆转让价款总计1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19万购车款交给被告,被告亦及时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在使用该车辆经营时,被交通警察告知案涉车辆行驶证信息与本车不符,要求原告停止行驶。原告将此情况告知被告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被告以该车辆手续真实合法为由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18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9万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案涉车辆的台班费损失134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案涉车辆的手续是真实合法的,原告接手后从2015年至今没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导致运输公司不同意原告继续挂靠,案涉车辆的营运资格被取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冀T338**客车以1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车辆的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包车。双方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保证向原告提供的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案涉车辆的相关证件真实有效及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如因来历不明,或被抵押、查封等因素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告全额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9万元转让款交给被告,被告亦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使用案涉车辆进行客运经营时,被交通警察告知该车辆行驶证信息与本车不符,要求原告停止行驶。经原告到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冀T338**客车的车辆所有人为孟召泉,车辆型号为奔驰牌轿车。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冀T338**车辆查询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业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19万元转让款后,应保证向原告交付的案涉车辆的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使用案涉车辆进行运输经营。现原告提交的案涉车辆查询信息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案涉车辆的行驶证信息与本车不符,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案涉车辆进行客运经营。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返还19万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案涉车辆台班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台班费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立成与被告尹亮于2014年5月18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二、被告尹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李立成返还车辆转让款19万元。三、驳回原告李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李立成负担2000元,被告尹亮负担4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陶 然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矫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