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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朝红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原审被告陈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朝红,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陈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朝红,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树才,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责人:范修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男,汉族,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陈祥,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上诉人胡朝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简称赢时通自贡公司)、原审被告陈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朝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树才,被上诉人赢时通自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朝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赢时通自贡公司负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朝红只欠6个月的租金未交纳,不是赢时通自贡公司所称的8个月未交。被上诉人赢时通自贡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原审被告陈祥无答辩。赢时通自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朝红支付拖欠的8个月的租金、滞纳金共计26040元,解除赢时通自贡公司与胡朝红的汽车租赁合同,胡朝红返还车辆,由胡朝红和陈祥对租金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27日,赢时通自贡公司与胡朝红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销售协议,与陈祥订立保证方保证书,约定胡朝红租赁赢时通自贡公司川CU21**小车,租金3100.00元/月,期限24个月,滞纳金5%;租赁期满,赢时通自贡公司将车辆以40000.00元的价格出售与胡朝红,合同订立三日内交保证金30000.00元,车辆过户前交10000.00元;陈祥对租赁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赢时通自贡公司交付了租赁车辆,胡朝红缴纳保证金30000.00元,支付了大部分租赁费用。因双方发生纠纷,胡朝红未再缴纳租赁费用,租赁期限内欠缴租金248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赢时通自贡公司与胡朝红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胡朝红逾期8月余未交纳租金,构成违约,赢时通自贡公司请求胡朝红支付租金及滞纳金,陈祥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赢时通自贡公司主张构成根本性违约,解除合同理由不足,若解除合同对胡朝红显示公平,故赢时通自贡公司解除合同返还车辆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胡朝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赢时通自贡公司租金24800.00元,滞纳金1240.00元;二、如胡朝红未履行上述义务,由陈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赢时通自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5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胡朝红、陈祥承担。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10月29日,胡朝红分14次、缴纳16个月租金,共计向赢时通自贡公司缴款496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朝红欠缴赢时通自贡公司的租金金额是多少。赢时通自贡公司与胡朝红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赢时通自贡公司将车辆租赁给胡朝红后,胡朝红应按约支付租金至约定时间止,故胡朝红未按约及时履行租金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胡朝红主张的其已经缴纳了20个月的租金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上诉人胡朝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45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胡朝红、原审被告陈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钟霞审 判 员  马 超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