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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异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雷福生,王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异20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广深公路北侧八十区新城广场F1018、F1019、F1021,组织机构代码689414595。法定代表人谢羡珠。被执行人雷福生,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围县。被申请人王宝玉,女,汉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宝玉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由审判长孙志亭、审判员杨丽莉、人民陪审员赖学秀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宝玉与被执行人雷福生系夫妻关系,要求追加王宝玉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王占权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夫妻共同债务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宝玉为2016粤03**执恢252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志亭审 判 员  杨丽莉人民陪审员  赖学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